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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II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3.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0.2条对未实行监理时,规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但考虑到各规范的专业性质不同,故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及第3.0.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3.1.2 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压、低压和特低压的定义说明,其额定电压的区段划分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01/IEC 60449:1973,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3.1.3 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3.1.5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3.1.6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预期使用和运行安全考虑,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运行前应进行检测或交接试验,其检测或交接试验要求在各分项工程中已作了补充规定。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建筑工程中的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设计是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3.1.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作出的规定,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均是指I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特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满足设计要求,特低电压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需要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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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 3.3 工序交接确认
 -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 4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 4.1 主控项目
 - 4.2 一般项目
 - 5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
 - 5.1 主控项目
 - 5.2 一般项目
 - 6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 6.1 主控项目
 - 6.2 一般项目
 - 7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 7.1 主控项目
 - 7.2 一般项目
 - 8 UPS及EPS安装
 - 8.1 主控项目
 - 8.2 一般项目
 - 9 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 9.1 主控项目
 - 9.2 一般项目
 - 10 母线槽安装
 - 10.1 主控项目
 - 10.2 一般项目
 - 11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 11.1 主控项目
 - 11.2 一般项目
 - 12 导管敷设
 - 12.1 主控项目
 - 12.2 一般项目
 - 13 电缆敷设
 - 13.1 主控项目
 - 13.2 一般项目
 - 14 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 14.1 主控项目
 - 14.2 一般项目
 - 15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 15.1 主控项目
 - 15.2 一般项目
 - 16 钢索配线
 - 16.1 主控项目
 - 16.2 一般项目
 - 17 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
 - 17.1 主控项目
 - 17.2 一般项目
 - 18 普通灯具安装
 - 18.1 主控项目
 - 18.2 一般项目
 - 19 专用灯具安装
 - 19.1 主控项目
 - 19.2 一般项目
 - 20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 20.1 主控项目
 - 20.2 一般项目
 - 21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 22 接地装置安装
 - 22.1 主控项目
 - 22.2 一般项目
 - 23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 23.1 主控项目
 - 23.2 一般项目
 - 24 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
 - 24.1 主控项目
 - 24.2 一般项目
 - 25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 25.1 主控项目
 - 25.2 一般项目
 - 附录A 各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 附录B 发电机交接试验
 - 附录C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 附录D 母线螺栓搭接尺寸
 - 附录E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 附录F 母线槽及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与管道的最小净距
 - 附录G 导管或配线槽盒与热水管、 蒸汽管间的最小距离
 - 附录H 螺纹型接线端子的拧紧力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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