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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注:软弱黏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采用。
表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式中:
		    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2.1 我国多次强烈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在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因地基失效导致的破坏较上部结构惯性力的破坏为少,这些地基主要由饱和松砂、软弱黏性土和成因岩性状态严重不均匀的土层组成。大量的一般的天然地基都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因此89规范规定了天然地基可以不验算的范围。
	    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1. 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验算的框架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砌体结构也应该满足2001规范条文第二款中的前提条件,故也将其列入本条文的第二款中。
	    2. 限制使用黏土砖以来,有些地区改为建造多层的混凝土抗震墙房屋,当其基础荷载与一般民用框架相当时,由于其地基基础情况与砌体结构类同,故也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条文中主要受力层包括地基中的所有压缩层。
	4.2.2、4.2.3 在天然地基抗震验算中,对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调整系数的规定,主要参考国内外资料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考虑了地基土在有限次循环动力作用下强度一般较静强度提高和在地震作用下结构可靠度容许有一定程度降低这两个因素。
	    在2001规范中,增加了对黄土地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根据国内动、静强度对比试验结果。静强度是在预湿与固结不排水条件下进行的。破坏标准是:对软化型土取峰值强度,对硬化型土取应变为15%的对应强度,由此求得黄土静抗剪强度指标Cs、φs值。
	    动强度试验参数是:均压固结取双幅应变5%,偏压固结取总应变为10%;等效循环数按7、7.5及8级地震分别对应12、20及30次循环。取等价循环数所对应的动应力σd,绘制强度包线,得到动抗剪强度指标Cd及φd。
	    动静强度比为:
	
4.2.4 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一般采用所谓“拟静力法”,此法假定地震作用如同静力,然后在这种条件下验算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所列的公式主要是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提出的,压力的计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即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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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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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2 地震影响
 - 3.3 场地和地基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5 结构体系
 - 3.6 结构分析
 - 3.7 非结构构件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4 桩基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要点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要点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要点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土房屋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4 石结构房屋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计算要点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
 - F.2 计算要点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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