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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表6.1.4 母线涂色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条文说明
    6.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规定。
6.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6.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
6.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6.1.5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1.6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对电源线路实施可靠控制和保护,以及设置漏电保护系统之规定。
6.1.7~6.1.9 这3条是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使用、停电维修,以及停、送电操作过程安全、可靠而作的技术性管理规定。
6.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6.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
6.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6.1.5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1.6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对电源线路实施可靠控制和保护,以及设置漏电保护系统之规定。
6.1.7~6.1.9 这3条是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使用、停电维修,以及停、送电操作过程安全、可靠而作的技术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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