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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护接零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5.2.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 17045(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446.1992)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GB 14821.1及该标准等效采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364-4-41 1992规定。
5.2.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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