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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地铁车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的有关规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有关规定。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4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
	4.1.5 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环境条件、线路条件、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续表 4.1.5
	
	    注:1 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按6人计,超员按9人计;
	            2 有效空余地板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25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
	4.1.6 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海拔不超过1200m;
	        2) 环境温度为-25℃~40℃;
	        3) 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月平均温度为25℃时);
	        4) 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2 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轨距为1435mm;
	        2)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3) 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000m;
	        4) 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难地段可采用35‰,出入线、联络线和特殊地形地区段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0‰。
	      3 供电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电方式可采用接触网受电弓受电或接触轨受流器受电;
	        2) 供电电压可采用额定DC1500V,波动范围在DC1000V~DC1800V;或采用额定DC750V,波动范围在DC500V~DC900V。
	      4 因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使用条件差异时,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条件。
	4.1.7 地铁车辆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4.1.8 车轮直径应为
mm。新造车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1mm。同一动车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2mm。
	4.1.9 轮对内侧距应为1353mm±2mm。
	4.1.10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合同中所规定重量值的3%。
	4.1.11 同一动车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4.1.12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4.1.13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高度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车辆客室地板面高度在任何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高度。
	4.1.14 车辆的构造速度应为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4.1.15 列车在牵引或制动过程中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m/s3。
	4.1.16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4.1.17 司机室、客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892的有关规定。
	4.1.18 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场内有砟道床无缝钢轨轨道上以60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距轨面高度1.5m处,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80dB(A)。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1.2 本条规定“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常运行”的条件主要是指:
1 载荷从空车到超员的范围内;
2 车辆速度不超过运行曲线规定的速度;
3 车轮的摩耗在规定的范围内;
4 除灾害性天气以外的气候条件;
5 车辆、轨道、信号等维修工作均按规定要求进行等。
本条还规定了“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指车上应装有的灭火器、事故广播装置、应急疏散门、救援设施等。
4.1.3 为了防止火灾发生与蔓延,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车辆及内部设施原则上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已的情况下(如电线、电缆、减振橡胶件等)方可使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4 车辆采取减振防噪措施的目的一是改善乘客的乘坐舒适度,二是减少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4.1.5 表4.1.5中规定的超员人数,是由座席数人数和最大立席人数相加得出的,最大立席人数如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规定计算的话,单位有效站立面积最大站立人数应为8人/m2。但根据有关资深设计人员的经验,除要考虑车辆外,也考虑到对工程结构的荷载影响,故本版规范仍保留了以前一直采用的设计数据,即单位有效站立面积最大站立人数9人/m²。
表4.1.5中规定了“受电弓工作高度”为3980mm~5800mm,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场所的需要,并且是车辆所能达到的数值,但在设计接触网高度时,尚应符合本规范15.3.21规定。
4.1.14 车辆的构造速度又称结构速度,是考虑到车体和转向架运行的安全如结构强度、牵引传动系统转速限制、基础制动装置的热容量以及制动距离等而限定的速度。最高运行速度是指除要满足车辆构造速度所要满足的条件以外,还要满足运行性能良好的条件所决定的最高速度。根据以往成熟的经验规定了构造速度为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4.1.15 所谓冲击率是指加速度的变化率。研究表明,影响人体舒适度的主要是冲击率,在列车加速或减速过程中,如果冲击率过大,会发生乘客摔倒等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限制其数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14894中,这个限值为1.0m/s3,为进一步改善乘客的舒适度,在本规范中规定为0.75m/s3,如用户要求更高,可通过与承包商的双方协商,写入合同中。
4.1.19 本条规定了列车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发生三种可能发生的故障时运行的能力。目的是为了使列车发生故障时不致造成系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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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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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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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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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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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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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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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车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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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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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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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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