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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
9.1.2 功能性试验须满足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池内清理洁净,水池内外壁的缺陷修补完毕;
2 设计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已做临时封堵,且经验算能安全承受试验压力;
3 池体抗浮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4 试验用充水、充气和排水系统已准备就绪,经检查充水、充气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5 各项保证试验安全的措施已满足要求;
6 满足设计的其他特殊要求。
9.1.3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应为合格产品,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9.1.4 各种功能性试验应按附录D、附录E填写试验记录。
 
      
9.1.2 功能性试验须满足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池内清理洁净,水池内外壁的缺陷修补完毕;
2 设计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已做临时封堵,且经验算能安全承受试验压力;
3 池体抗浮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4 试验用充水、充气和排水系统已准备就绪,经检查充水、充气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5 各项保证试验安全的措施已满足要求;
6 满足设计的其他特殊要求。
9.1.3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应为合格产品,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9.1.4 各种功能性试验应按附录D、附录E填写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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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基本规定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围堰
 - 4.3 施工降排水
 -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 4.5 地基基础
 - 4.6 基坑回填
 - 4.7 质量验收标准
 -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 5.5 排放构筑物
 - 5.6 进、出水管渠
 - 5.7 质量验收标准
 - 6 水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 6.5 砌体结构
 - 6.6 塘体结构
 - 6.7 附属构筑物
 - 6.8 质量验收标准
 - 7 泵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泵房结构
 - 7.3 沉井
 - 7.4 质量验收标准
 - 8 调蓄构筑物
 - 8.1 一般规定
 - 8.2 水塔
 - 8.3 水柜
 - 8.4 调蓄池
 - 8.5 质量验收标准
 - 9 功能性试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满水试验
 - 9.3 气密性试验
 -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 附录D 满水试验记录
 - 附录E 气密性试验
 -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附录G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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