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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空隙;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空隙;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Ⅰ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7.5.1~7.5.4 阐明软木类地板分为软木地板和软木复合地板,其中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粘贴方式施工;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方式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构造提出了要求。
7.5.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软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7、7.5.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Ⅰ 主控项目
7.5.5 本条对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软木类地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木类地板》LY/T1657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7.5.6 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软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7、7.5.8 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5.9~7.5.12 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板面无翘曲,踢脚线应高度一致。明确了软木类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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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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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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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 4.7 炉渣垫层
 -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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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2 绝热层
 - 5 整体面层铺设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 5.3 水泥砂浆面层
 - 5.4 水磨石面层
 - 5.5 硬化耐磨面层
 - 5.6 防油渗面层
 -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 5.8 自流平面层
 - 5.9 涂料面层
 - 5.10 塑胶面层
 -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 6 板块面层铺设
 - 6.1 一般规定
 - 6.2 砖面层
 -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 6.4 预制板块面层
 - 6.5 料石面层
 - 6.6 塑料板面层
 - 6.7 活动地板面层
 - 6.8 金属板面层
 - 6.9 地毯面层
 -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 7 木、竹面层铺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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