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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表B.0.1和本规范表3.0.1中对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的规定,提出了基层分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的适用范围。本节所列条文均系基层共性方面的规定。
4.1.2 本条提出了对基层材料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
4.1.3 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
4.1.4 本条提出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的留设位置和处理要求。
4.1.5 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6 本条提出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处理方法。
4.1.7 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1.2 本条提出了对基层材料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
4.1.3 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
4.1.4 本条提出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的留设位置和处理要求。
4.1.5 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6 本条提出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处理方法。
4.1.7 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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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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