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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弃掉的规范,通用规范又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比如对于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计规范6.2.7条通用规说废弃了,那就不用执行了,而通用规范又没有相关明确说明,对于现实中"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没有规范支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甲级防火门了呢?

本安消熊 | 2024-12-3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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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5

潘天坤 2024-12-30 14:40 40 [回复]举报

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楼主示例这个,一般认为可以当作推荐性条文使用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黑面   回复: 潘天坤2024-12-30 16:5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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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消熊   回复: 潘天坤2024-12-31 15:56

谢谢,在新规范出来前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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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anwu 2024-12-31 14:42 00 [回复]举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只要通规上没有规定的,原有条文可以当作推荐性条文使用

鱼之乐 2025-02-19 11:17 00 [回复]举报

有没有可能是规范组编制工作的BUG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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