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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商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8.3.4.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8.3.4.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8.3.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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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 5.1 通则
 -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 5.8 保安人员职责
 -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 6 消防组织
 -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 7.1 通则
 - 7.2 消防安全例会
 - 7.3 防火巡查、检查
 -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 7.6 消防设施管理
 - 7.7 火灾隐患整改
 -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7.12 消防档案
 - 8 消防安全措施
 - 8.1 通则
 - 8.2 旅馆
 - 8.3 商店
 - 8.4 公共娱乐场所
 - 8.5 学校
 -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 9.1 预案
 - 9.2 组织机构
 - 9.3 预案实施程序
 -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 9.5 消防演练
 -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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