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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和22㎡,主要依据如下:
		      1 本条明确了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即使在工程设计理论和实践中,可能设计出更小的套型,但是这种套型是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此外,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关规范作出规定。
		      3 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下调为不应小于30㎡。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4 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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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5 套内空间
 - 5.1 套型
 - 5.2 卧室、起居室(厅)
 - 5.3 厨房
 - 5.4 卫生间
 -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6 阳台
 -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5.8 门窗
 - 6 共用部分
 -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6.2 安全疏散出口
 - 6.3 楼梯
 - 6.4 电梯
 - 6.5 走廊和出入口
 -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7 信报箱
 - 6.8 共用排气道
 -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10 附建公共用房
 - 7 室内环境
 -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7.2 自然通风
 - 7.3 隔声、降噪
 - 7.4 防水、防潮
 - 7.5 室内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排水
 - 8.3 采暖
 - 8.4 燃气
 - 8.5 通风
 - 8.6 空调
 - 8.7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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