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系统及导线
	6.3.1 移动通信机房的供电线路应自建筑物总变配电室一级配电屏引出,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供电回路。
	6.3.2 供电线路接地形式应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独立机房应采用TN-S或TN-C-S形式。
	 
条文说明
    
	6.3.1 为减少和避免其他设备对机房安全供电的影响,确保机房内设施正常运行,采用一级配电和独立的供电线路是十分有必要的。
	6.3.2 采用规范的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对于提高供电可靠性、保证电气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减少杂散电流的危害有着重要作用。在独立机房单独设置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形式。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移动通信机房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站机房
 - 4.3 信源设备机房
 - 4.4 远端设备间
 - 5 支承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及楼面支承设施
 - 5.3 地面支承设施
 - 6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 6.1 一般规定
 - 6.2 容量及设备
 - 6.3 系统及导线
 - 7 建筑物通信管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通信管道
 - 7.3 室外通信管道
 - 8 防雷与接地
 - 9 施工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移动通信机房
 - 9.3 支承设施
 - 9.4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 9.5 建筑物通信管道
 - 9.6 防雷与接地
 - 10 安全、节能、环保
 - 10.1 安全防护
 - 10.2 绿色节能
 - 10.3 环境保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