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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保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电站的设计应对废水、噪声等污染因子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2.1.2 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348和GB3096的规定。
	12.1.3 电站的电磁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8702的规定。
	12.1.4 电站的废水、污水应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8978的规定。向水体排水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及纳污能力条件的要求,防止排水污染受纳水体。
	12.1.5 电站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电站,生活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12.1.6 电站中电池的电解液若发生意外泄漏,不应直接外排,应回收或处理达标后向外排放。
	12.1.7 电池寿命到期后,应由原生产厂家或相关资质的机构等进行回收处理。
	12.1.8 电站的节能与环保应符合GB509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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