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干混砂浆拌合
4.4.1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4.4.2 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4.4.3 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除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2 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套液体,再加入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min~5min,且应搅拌均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3 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4.4.4 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4.4.5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4.3 干混砂浆储存
 - 下一节:5 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
 - 4.1 进场检验
 - 4.3 干混砂浆储存
 - 4.4 干混砂浆拌合
 - 5 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5.1 一般规定
 - 5.2 块材处理
 - 5.3 施工
 - 5.4 质量验收
 - 6 抹灰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基层处理
 - 6.3 施工
 - 6.4 质量验收
 - 7 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层处理
 - 7.3 施工
 - 7.4 质量验收
 - 8 防水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基层处理
 - 8.3 施工
 - 8.4 质量验收
 - 9 界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质量验收
 - 10 陶瓷砖粘结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基层要求
 - 10.3 施工
 - 10.4 质量验收
 - 附录A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
 - 附录B 散装干混砂浆均匀性试验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