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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本区域城镇和工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 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中水回用等措施。
	7.1.2  给水挥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在满足工艺水质要求前提下,应尽量循环回用。经处理后的污水如能满足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可作为中水回用于生产线,从而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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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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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照明系统
 -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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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弱电设计
 -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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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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