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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电视塔塔体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建筑造型、自然条件、材料和施工等因素,进行结构选型。塔体外型宜由平滑连续曲线或直线构成,水平截面宜采用对称截面,一般宜采用圆筒截面;塔体上部钢结构可采用单筒截面或空间桁架、刚架。
7.1.2 塔体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节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计算时应遵照下列补充规定进行:
1 对塔体混凝土塔段应采用表4.2.3中Ⅰ、Ⅲ作用组合进行;对钢结构塔段应采用Ⅰ、Ⅱ、Ⅲ作用组合进行;
2 在进行抗震计算时,可不计算由竖向地震作用引起的塔体弯曲的次效应。
7.1.3 塔体设计应按本规范4.3.1条规定采用短期效应组合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符合4.3.2条的规定。
7.1.4 对塔体施加预应力,应依使用要求、风和地震作用、施工和投资等因素确定。
7.1.1~7.1.4 这里列出电视塔塔体结构选型的一般规定,并就设计中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给出具体补充规定。对塔体施加预应力与否,应依多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根据设计经验如采用预应力方案,宜选择低预应力,其值宜不大于1500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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