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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8.3.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主变(配)电所的变压器、消弧线圈、集合式电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消滚轮及轨道,并应直接固定在基础上,同时应加宽基础。
2 设备引线及设备间连线应采用软导线,且软导线不宜过长;当采用硬导线时,应有软导线或足够伸缩长度的伸缩接头过渡。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宜增设对角拉线固定。
8.3.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高瓦斯矿井井下供配电设备宜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且设备之间应采用软连接。
8.3.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重要电力设施宜采用无油电气设备。
8.3.4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0kV架空线路,不应采用瓷横担。
8.3.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增设对角拉线加强固定是唐山地震的经验。变压器类安装设计的其他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规定。
8.3.2 地震后,井下有可能出现瓦斯、煤尘的异常升高,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可降低瓦斯、煤尘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
8.3.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降低设备受损后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8.3.4 瓷横担在地震作用力下易受损,不能应用在重要线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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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4 材料与施工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液化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4 活动断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与桥梁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井巷支护
 - 5.3 安全出口
 - 5.4 井下主排水
 - 5.5 提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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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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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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