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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井巷支护
5.2.1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地表以下3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地表以下5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2 斜井井筒、平硐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埋深2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埋深3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3 风硐及安全出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4 井下巷道在穿过断层和破碎带时,宜采用拱形断面,并宜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2.5 斜井和平硐的硐口应设置硐门。端墙与硐门连接段应整体灌注或在其连接缝处加设短钢筋。
5.2.1 1976年唐山地震调查的31个立井井筒,支护材料有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井筒直径3.0m~7.5m不等,穿过地层有表土层、饱和砂土层及基岩,无一发生严重破坏,发生破坏部位深度一般距离地表较浅,破坏深度普遍小于20m,破坏深度超过50m的仅有4个。因此加强立井井筒浅部的井壁结构强度是有必要的。
5.2.2 斜井及平硐的加强支护深度范围可根据立井井筒确定,考虑斜井、平硐井口以上一般具有一定范围的上覆岩层,故适当减少加强支护的深度范围。本条中所指埋深为相对井口底板标高的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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