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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压缩空气站
10.4.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0.4.2 当压缩空气用于砂锯、磨抛机等设备的气动控制阀中,以及补胶真空室气动控制阀等对气体质量要求较高的设备时,应对气体进行净化、冷却、干燥和除油处理,处理后的气体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10.4.3 压缩空气站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并应避免粉尘污染。
	10.4.4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及位置,应根据压缩空气用量、压力要求,输送距离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储备量确定,并应根据用气设备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备用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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