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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给水排水
10.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矿区附近现有城镇、企业供水水源供水;
2 宜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作为矿井生产用水水源。
10.1.2 矿井生活用水指标可根据矿井所在地域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选取;矿井生产用水宜根据工艺要求按节水型指标确定。
10.1.3 矿井供水系统宜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管路应具备使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的条件。
10.1.4 矿井各冷却水循环系统宜统筹设置。
10.1.5 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雨水、污水排放应减少提升环节。
10.1.6 有条件时,生活热水供应宜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清洁能源。
10.1.7 矿井给水排水设备、管材等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卫生器具及器材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10.1.1 本条对水源选择时的节能要求进行了规定。
1 有许多矿井靠近城镇或其他大型工业企业,若双方能协调一致,共用一套水源系统,会大大降低用水成本,降低用水能耗。
2 矿井许多生产用水水质要求较低,如选煤厂生产补水、防火灌浆用水等,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完全可作为其供水水源。
10.1.3 许多矿井由于没有合适的回用管路系统,导致大量处理合格的矿井水、生活污水无法回用,而白白流掉。矿井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室外回用管路,还要合理设置室内管路,使回用用水点能够在多种水源间灵活转换。
10.1.4 矿井使用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车间主要有压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注氮站等,矿井设计时可根据情况将循环水泵房、水池等联合布置,循环水泵等分开设置,提高系统能力,降低冷却水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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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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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资源利用
 - 3.2 井田开拓与开采
 - 4 矿井井下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节能
 - 4.1 井下运输
 - 4.2 提升
 - 4.3 通风
 - 4.4 排水
 - 4.5 压缩空气
 - 5 安全设施节能
 - 5.1 瓦斯抽采
 - 5.2 防灭火
 - 5.3 人工制冷
 - 6 电气节能
 - 6.1 供电系统
 - 6.2 配电系统
 - 6.3 电气设备
 - 6.4 线缆
 - 6.5 电能质量
 - 6.6 照明
 - 7 地面生产系统节能
 - 7.1 系统布置
 - 7.2 设备选型
 - 7.3 煤炭储存与装车
 - 7.4 辅助设施
 - 8 总图及地面运输节能
 - 8.1 总平面布置
 - 8.2 地面运输
 - 9 建筑节能
 - 10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 环境设施节能
 - 11.1 矿井水处理
 - 11.2 污水处理
 - 11.3 其他
 - 12 其他能源利用
 - 13 能源计量及能耗指标
 - 13.1 能源计量
 - 13.2 能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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