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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母婴室
	5.7.1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5.7.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条文说明
    
	5.7.1、5.7.2 依据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本节规定了母婴室配置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母婴室是为便于哺乳期妇女哺乳或集乳设置的房间,不是儿童休息、娱乐室。办公建筑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女职工专用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是指:商业活动、医疗、公众活动、交通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民用建筑,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的母婴室;母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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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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