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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地道路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 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 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是基地内道路应满足的功能、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合理确定道路形式、宽度、坡度和无障碍设施,确保基地内的车、人通行安全和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4.3.2 本条规定基地内道路应与外部道路连通,且连通要顺畅、便捷、合理,以满足交通、疏散、消防救援等基本需求。
	4.3.3 本条主要针对基地内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的交通安全提出措施要求。设置缓冲段目的是让驾驶员在驶出车库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看清道路上的车行和人行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车库出入口相邻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小于7.5m。
	4.3.4 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交通流量大、车速快,基地出入口应避免直接与其连接,以确保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上学、放学时间段人流集中且出入人流量大,为避免安全隐患,本条规定了基地出入口与其的最小距离。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的视距要求对于保障出入口安全非常关键,既要保障出入口的可见性,直行车辆能够辨识出入口位置,也要便于观察城市道路上的来往车辆,以便寻找进入城市道路的安全时机。
	4.3.5 本条对基地内道路作出规定,明确限速、通达的要求,并对路边布置的绿化和建筑物提出了视距要求。有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还需考虑装卸车位,其位置既要方便装卸货物,还要不影响交通通行。
	4.3.6 本条对基地内机动车道路的最小宽度、回车场地设置条件给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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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2 性能与措施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3.1 建筑面积
 - 3.2 建筑高度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1 环境与场地
 - 4.2 建筑控制
 - 4.3 基地道路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5 建筑通用空间
 - 5.1 出入口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5.3 楼梯、走廊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5 公共厨房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5.7 母婴室
 - 5.8 设备用房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1 屋面
 - 6.2 内墙、外墙
 - 6.3 楼面、地面
 - 6.4 顶棚、吊顶
 - 6.5 门窗
 - 6.6 栏杆、栏板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6.8 变形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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