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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13.17.1 一般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疏散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贮槽间、水槽间、监测槽间等人员较少且检修频次较低的工艺用房,可设置通向其他楼层的竖向直爬梯(高度应不大于5m)作为疏散路径;地下部分面积大于50m2时应设置两部竖向直爬梯,爬梯间距不小于5m。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包括水平和垂直距离,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b)特殊工艺房间需要经过其他房间疏散时,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并不大于表3的规定。
	
		    c)控制室、主要工艺设备开关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可燃物存放间、衣物收集间等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和火荷载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d)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内容按照GB50016执行。
	
		13.17.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13.17.3灭火要求
	
		    按照GB50016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子项内液压间、大件废物剪切间和辅助设备间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13.17.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应设置防火阀。
	
		    b)监督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控制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c)设置有排风过滤装置的通风系统服务的房间,由于房间内有气溶胶释放风险,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较少,如果可燃物较低(不高于400MJ/m²)时,可不设置固定排烟系统。如果可燃物较多时,宜设置固定排烟系统进行过滤排烟。
	
		    d)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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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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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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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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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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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 行政管理
 -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B.2 定期试验
 -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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