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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报废处理
6.2.1 产品的报废处理参见国务院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
6.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2.3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2.3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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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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