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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低位服务设施
	3.8.1 本节适用于无障碍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服务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的施工验收。
	3.8.2 通往低位服务设施的坡道和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8.3 低位服务设施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4 低位服务设施的高度、宽度、深度、电话台和饮水口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8.5 低位服务设施下方的净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8.6 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8.7 低位服务设施处的开关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Ⅱ 一般项目
3.8.8 低位服务设施处地面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5.15的规定。坡道整体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9的规定。坡道板块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8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8.4 根据《无障碍建设指南》要求,服务设施离地面高度宜为0.70m~0.80m,宽度不宜小于1.00m。
	3.8.5 根据《无障碍建设指南》要求,服务设施下方净高不应小于0.65m,净深不应小于0.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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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3.9 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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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
 - 3.1 一般规定
 - 3.2 缘石坡道
 - 3.3 盲道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
 - 3.6 无障碍停车位
 - 3.7 无障碍出入口
 - 3.8 低位服务设施
 - 3.9 扶手
 - 3.10 门
 - 3.11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 3.12 楼梯和台阶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
 - 3.15 无障碍浴室
 - 3.16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
 - 3.17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 3.18 无障碍标志和盲文标志
 - 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 4.1 一般规定
 - 4.2 无障碍设施的缺损类别和缺损情况
 - 4.3 无障碍设施的检查
 - 4.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 附录A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与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对应表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C 无障碍设施地面抗滑性能检查记录表及检测方法
 - 附录D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附录E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维护范围
 - 附录F 无障碍设施检查记录表
 - 附录G 无障碍设施维护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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