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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生效后,自动扶梯底部还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于2023年6月1日施行后,上述规定已废止,类似的规定为“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删除了“自动扶梯底部”内容

请问,现在,自动扶梯底部未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违反消防强规?

破晓之阳 | 2025-03-2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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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2

重庆消防 2025-03-25 09:01 00 [回复]举报

不算违反强规,至于需不需要设置喷淋,在专业规范未出台之前,还应参考建规,所以,还是应设。

潘天坤 2025-03-25 09:03 00 [回复]举报

可以当作非强制性内容提出,然后首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没有争议,设置高度存在争议,其他位置是否设置也存在争议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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