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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下一步应该怎么进维修,维修年限怎么确定?

GB55036 将5+2废止了,怎么确定灭火器维修时间?

谪仙人 | 2024-12-2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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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6

消防网友49840 2024-12-26 13:54 00 [回复]举报

在XF95-2015规范9.3.1条中提起了一句,可能这就算是一年一检的依据了吧?

jinyanwu   回复: 消防网友498402024-12-27 10:24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9.3.1条这个属于维修机构是否具备维修能力的确认,和企业检修灭火器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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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资源网 2024-12-26 14:26 00 [回复]举报

建议按原来的规范

jinyanwu 2024-12-27 09:15 00 [回复]举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通规废止的只是强条要求,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执行中如果通规没有详细规定的,建议还是执行原规范。

东启明西长庚 2024-12-31 08:51 00 [回复]举报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0.8第9款: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应报废。

潘天坤 2025-04-15 12:50 00 [回复]举报

报废和维修是两个内容,不矛盾


维修期限可以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的要求(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干粉灭火器、洁净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最大报废期限可以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手提式、推车式的干粉灭火器、洁净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为10年(水基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为6年,二氧化碳最大报废期限为12年)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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