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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验规则
	11.1 检验类别与检验项目
	11.1.1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11.1.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应少于表9的规定项目。
	11.2 抽样
	11.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样品数应满足型式检验的样本大小。
	11.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828.1检验,其中按一般检验水平II、接收质量限0.4来确定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11.3 检验结果判定
	11.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11.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时,剔除不合格品后,再进行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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