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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业务及技术用房
	6.4.1 业务及技术用房可由电视会议室、多功能培训室、实验室、技术研发用房、信息处理用房、复印室、技术处理室、业务研究室、中心控制室、媒介储存室以及备品备件库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6.4.2 甲级及甲级以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宜设置电视会议室,并应执行《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32的相关规定。
	6.4.3 复印室不宜设于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应设置集中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业务和技术用房,宜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6.4.4 技术研发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行政办公区分开,并便于与技术设备用房工作人员联系;
	    2 应配置足够的数据、语音接口和电源插座。
	6.4.5 设置信息处理用房,业务研究室时,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数据、语音接口和电源插座。
条文说明
    
	6.4.1 业务及技术用房是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重要组成部分,可根据不同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相关用房。
	6.4.2 若设置电视会议室,应考虑声学设计,隔声上需设隔声门,隔声量不宜小于35dB,音质上500Hz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3-0.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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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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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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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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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监控及调度用房
 - 6.4 业务及技术用房
 - 6.5 公共区域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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