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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产品必须经过生产厂检验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出厂,接受方有权对交收批进行复检。出厂检验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1,五次抽样方案。
	    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6规定。
	
		
	
		
	


		7.3 型式检验应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I一次抽样方案。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当生产的产品在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样本应在提交批中提取,其检验项目,判定数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按表7规定。
		
			
		

			7.4 除4、5.2、5.9.1、5.9.2外,电焊网首尾各1m处不作考核。
		
			7.5 对5.10中拼卷率按拼卷标记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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