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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调度所用房
	3.13.1 调度所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电力、供电、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调度房屋。
	    2 车辆安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信号、通信、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等房屋。
	    3 施工维修室、分析室、行车室、安全室、技术教育室、调度交接班及日常培训室、班中会碰头室、调度集中CTC仿真操作室、计算机培训室、调度所会议室、值班调度餐厅、综合室、更衣室、淋浴室、备品室、资料室等房屋。
	3.13.2 调度所信号房屋宜设置调度集中(CTC)/列车调度指挥(TDCS)中心机房,CTC/TDCS工区维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等房屋。工区房屋宜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等房屋。
	3.13.3 调度所通信房屋应设置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等。其中,调度所设备房屋宜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引入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房屋;检修房屋宜设置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
	3.13.4 调度所信息房屋宜设置设备房屋、维护中心、网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房屋宜设置信息机房、防灾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大屏幕控制室等房屋。
	
		3.13.5 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房屋宜设置调度室、远动机房、远动检测维护室、电源室和辅助房屋。
	
		3.13.6 设有驻所联络员的调度所应设联络员办公室。
	
		3.13.7 调度所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所应设置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
	
		    2 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电力、供电、车辆、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各种调度员房屋宜合设调度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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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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