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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作用效应组合
5.4.1 工程结构设计应按设计状况分类,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在结构上同时出现的荷载和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设计值进行设计。
5.4.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本组合;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地震组合。
5.4.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标准组合;
2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频遇组合;
3 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限状态设计,宜采用准永久组合。
5.4.4 荷载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的规定进行计算。
	5.4.5  地震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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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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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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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荷载和作用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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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作用效应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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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3 钢结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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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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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
 - 8.5 框架的构造要求
 - 8.6 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 9 多层钢结构厂房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9.3 计算要点
 - 9.4 框架的结构构造
 - 9.5 框架-支撑的结构构造
 - 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 附录B 钢筋混凝土山墙柱设计规定
 - B.1 一般规定
 - B.2 荷载和地震作用内力计算
 - 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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