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完工,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可视为竣工。对于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完工,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表现评估、维修服务条款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7.1.2 工程项目竣工,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可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1.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的顺序进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 下一节:7.2 初步验收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
 - 3.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3.3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 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计
 - 4.3 传输系统设计
 - 4.4 控制系统设计
 - 4.5 辅助系统设计
 - 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
 - 5.1 施工准备
 - 5.2 施工
 - 5.3 系统调试
 -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 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初步验收
 - 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 7.4 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 附录B 工程检测记录
 - 附录C 工程验收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