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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构成部件应至少包括两种动力源驱动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2.2.3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用压力仪表精度应符合5.14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2.1.1 设备构成部件应至少包括两种动力源驱动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2.2.3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用压力仪表精度应符合5.14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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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分类
 - 4.1 产品分类
 - 4.2 型号编制
 - 5 要求
 - 5.1 基本参数
 -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 5.3 外观和标识
 - 5.4 控制功能
 - 5.5 供水能力
 - 5.6 连续运行
 - 5.7 密封性能
 - 5.8 水压强度
 - 5.9 运行噪声
 - 5.10 气压水罐
 - 5.11 水泵机组
 - 5.12 发动机及其附件
 - 5.13 管道阀门及附件
 - 5.14 控制仪表
 - 5.15 操控装置
 - 6 试验方法
 - 6.1 试验基本要求
 - 6.2 基本参数检查
 - 6.3 结构部件检查
 - 6.4 外观标识检查
 - 6.5 控制功能试验
 - 6.6 供水能力试验
 - 6.7 连续运行试验
 - 6.8 密封性能试验
 - 6.9 水压强度试验
 - 6.10 噪声测量
 - 6.11 气压水罐检查
 - 6.12 水泵机组试验
 - 6.13 管道阀门及附件检查
 - 6.14 控制仪表检查
 - 6.15 操控柜试验
 - 7 检验规则
 -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 7.2 抽样方法
 - 7.3 检验结果判定
 - 7.4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 8 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
 - 8.1 标志牌
 - 8.2 操作指导书
 - 9 包装、运输、贮存
 - 9.1 包装
 - 9.2 运输
 - 9.3 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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