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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系统
6.1 使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储存和加工Ⅰ级液体的区域,也适用于在其闪点以上温度储存和加工Ⅱ级或Ⅲ级液体的区域。
6.2 一般要求
6.2.1 在正常操作或溢流情况下可能产生易燃蒸气的地方,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线应确保不构成着火源。为达到这一要求,应符合6.2.2至6.2.8。
6.2.2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配线及其安装都应符合NFPA70的规定。
6.2.3 在正常条件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表1进行区域划分。
6.2.4 在使用已划分区域时,已划分区域不应延伸到地板、墙壁、屋顶或其他没有连通开口的密实隔板以外。
6.2.5 关于等级和分类的名称在NFPA70第5章中予以定义。
6.2.6 表1中所列的区域划分是依据设备安装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本标准为前提;否则,管辖部门有权对区域范围进行划分。
6.2.7 在6.2.1至6.2.6的条款中所要求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适合Ⅰ级1类或2类场所,可以使用普通的设备(包括开关设备),其条件是这些设备放置在相对于划分区域为正压的房间或封闭的机壳内。
6.2.8 通风的补充空气避免受到污染。
	
	
	
      
本章适用于储存和加工Ⅰ级液体的区域,也适用于在其闪点以上温度储存和加工Ⅱ级或Ⅲ级液体的区域。
6.2 一般要求
6.2.1 在正常操作或溢流情况下可能产生易燃蒸气的地方,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线应确保不构成着火源。为达到这一要求,应符合6.2.2至6.2.8。
6.2.2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配线及其安装都应符合NFPA70的规定。
6.2.3 在正常条件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表1进行区域划分。
6.2.4 在使用已划分区域时,已划分区域不应延伸到地板、墙壁、屋顶或其他没有连通开口的密实隔板以外。
6.2.5 关于等级和分类的名称在NFPA70第5章中予以定义。
6.2.6 表1中所列的区域划分是依据设备安装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本标准为前提;否则,管辖部门有权对区域范围进行划分。
6.2.7 在6.2.1至6.2.6的条款中所要求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适合Ⅰ级1类或2类场所,可以使用普通的设备(包括开关设备),其条件是这些设备放置在相对于划分区域为正压的房间或封闭的机壳内。
6.2.8 通风的补充空气避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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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液体容器储存: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
 - 12 危险物品储存柜
 - 13 室外储存(邻近建筑物)
 - 14 储液器内部的自动防火保护
 - 15 工艺设施
 - 16 液体的分装、搬运、输送和使用
 - 17 特殊操作
 - 18 液体储罐:通用要求
 - 19 地上罐
 - 20 地下罐
 - 21 储罐建筑物
 - 22 地上罐穹顶储库
 - 23 管线系统
 - 24 罐车装卸
 - 25 码头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补充说明材料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地面贮罐着火时的应急泄压排气
 -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地下罐的废弃或拆除
 - 附录D (资料性附录)第14章防火准则的形成及其他推荐的防火准则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NFPA30:2012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本标注与NFPA30:2012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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