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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土石结构房屋
5.7.1 土、石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 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 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檩的支承处应设置垫木,纵向檩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 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 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 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 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度不应超过7m。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度不应超过7m。
	    3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 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
    
	5.7.1 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总高度和总层数的限制性要求。历次地震灾害经验表明,土、石结构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是影响其灾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本条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5.7.2 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本条属于土、石结构房屋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证房屋的地震安全十分重要,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
	5.7.3 本条明确土、石房屋结构材料的基本要求。结构材料的性能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因素,土、石结构房屋尤其如此。本条对土料和石材选择的基本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
	5.7.4 本条明确生土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生土房屋的屋面材料、檩条拉结与连接、内外墙和纵横墙的拉结、地基基础的稳定性等直接决定此类房屋的抗震性能,本条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
	5.7.5 本条明确石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石结构房屋的楼、屋面整体性、横墙间距、构造柱设置等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措施,本条对此类措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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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场地抗震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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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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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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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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