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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木结构房屋
	5.6.1 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 楼层不应错层。
	
		    4 木框架-支撑结构、木框架-抗震墙结构、正交胶合木抗震墙结构中的支撑、抗震墙等构件应沿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匀、对称布置。
	
		5.6.2 木结构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及以上的大跨度木结构、长悬臂木结构,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2 计算多遇地震作用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对结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5.6.3 抗震设防的木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与屋架(梁)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穿斗木构架应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
	
		    2 斜撑及屋面支撑与主体构件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
	
		    3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牢固可靠。
条文说明
    
	5.6.1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属于木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能力十分重要,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5.6.2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地震作用计算的补充规定。地震作用取值是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十分重要,本条在本规范第4章通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木结构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是必要的。
	5.6.3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木结构各构件、杆件之间的连接或拉结是保证房屋建筑整体性的关键,也是关系建筑整体地震安全的关键,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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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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