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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筑整体改造
	2.5.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 消防水泵房位置;
	    5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 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
	
		2.5.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2.5.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准。
	
		2.5.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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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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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 2.3 改造形式
 - 2.4 建筑内部装修
 - 2.5 建筑整体改造
 -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3.2 消防电梯
 - 3.3 疏散距离
 - 3.4 防火分区
 - 3.5 疏散楼梯间
 - 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 4.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 4.4 消防水泵房
 - 4.5 防烟系统
 - 4.6 排烟系统
 - 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
 - 5.1 消防电源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联动控制
 -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5.5 消防电缆
 - 附录A 用词说明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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