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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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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灯具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4 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4.3 布线
 -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 4.5 灯具安装
 - 5 系统调试
 - 5.1 一般规定
 - 5.2 调试准备
 -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 7 系统运行维护
 -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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