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消防电话总机
	消防电话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b)  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c)  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d)  应能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5.3 消防联动控制器
 - 下一节:5.5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