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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储存设施
5.3.1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的化工原料、燃料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3.2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总高度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0.5m。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5.3.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用软管直接卸料;乙类可燃液体采用软管直接卸料时,槽车车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3.4 甲、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区内。
5.3.5 属于甲、乙类氧化剂的物品应设置独立仓库,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5.3.2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总高度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0.5m。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5.3.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用软管直接卸料;乙类可燃液体采用软管直接卸料时,槽车车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3.4 甲、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区内。
5.3.5 属于甲、乙类氧化剂的物品应设置独立仓库,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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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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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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