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6.2 通风
16.2.1 易燃和有毒液体泵房、灌桶间及其他有易燃和有毒液体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事故排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5次/h~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6.2.2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柜等),宜采取局部机械通风措施。
16.2.3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6.2.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6.2.5 在布置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设有就地和远程手动开启装置。
16.2.6 石油库生产性建筑物的通风设计除应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有关规定。
    
      
16.2.2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柜等),宜采取局部机械通风措施。
16.2.3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6.2.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6.2.5 在布置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设有就地和远程手动开启装置。
16.2.6 石油库生产性建筑物的通风设计除应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2.1 本规范给出了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为不小于12次/h,这个换气次数不是指在正常通风5次/h~6次/h的基础上再附加12次/h,而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应能保证不少于12次/h的通风量。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6.1 采暖
 - 下一节: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库址选择
 - 5 库区布置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库区道路
 - 5.3 竖向布置及其他
 - 6 储罐区
 - 6.1 地上储罐
 - 6.2 覆土立式油罐
 - 6.3 覆土卧式油罐
 - 6.4 储罐附件
 - 6.5 防火堤
 - 7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 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 8.1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 8.2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 8.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
 - 9 工艺及热力管道
 - 9.1 库内管道
 - 9.2 库外管道
 -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
 - 10.1 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 10.2 灌桶场所
 - 10.3 桶装液体库房
 - 11 车间供油站
 - 12 消防设施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
 - 12.3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
 - 12.4 灭火器材配置
 - 12.5 消防车配备
 - 12.6 其他
 - 13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 13.1 给水
 - 13.2 排水
 - 13.3 污水处理
 - 13.4 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
 - 14 电气
 - 14.1 供配电
 - 14.2 防雷
 - 14.3 防静电
 - 15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 15.2 电信
 - 16 采暖通风
 - 16.1 采暖
 - 16.2 通风
 -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 附录B 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