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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输水建筑物
	3.5.1 输水建筑物安全检测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安全性。
	    2 地质灾害危险性。
	    3 质量分析。
	    4 调节保证。
	3.5.2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包括应力、稳定、渗流稳定分析。
	3.5.3 输水建筑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以危害范围内有聚居区、成片耕地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3.5.4 当输水系统运行水头或流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电站输水系统的布置、机电特性和运行工况进行调节保证计算,对输水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3.5.5 输水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1.4条的规定评定。 
条文说明
    3.5.2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以失事后果较严重的险工险段建筑物作为评价重点。结构安全评价应以检查为主,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进行重点复核计算。
3.5.3 输水建筑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以检查为主,结合地质勘探资料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补充勘探、试验和安全监测,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3.5.3 输水建筑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以检查为主,结合地质勘探资料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补充勘探、试验和安全监测,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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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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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
 -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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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泄水建筑物
 - 3.5 输水建筑物
 - 3.6 厂房及升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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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闸门及启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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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电站辅助设备
 - 5.1 水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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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电站辅助设备
 - 6 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电气设备
 - 6.1 发电机
 - 6.2 励磁系统
 - 6.3 电气一次设备
 - 6.4 电气二次设备
 - 7 安全运行管理
 - 8 综合评价
 - 附录A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单元划分表
 - 附录B 小型水电站安全等级评定标准
 - B.1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
 - B.2 金属结构
 - B.3 机电设备
 - B.4 安全运行管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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