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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3 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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