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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回灌
7.4.1 宜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和降深控制要求,按表7.4.1选择回灌方法。
	表7.4.1 地下水回灌方法
	

	7.4.2 应根据降水布置、出水量、现场条件建立回灌系统,回灌点应布置在被保护建筑与降水井之间,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回灌量和回灌工艺。
7.4.3 回灌注水量应保持稳定,在贮水箱进出口处应设置滤网,回灌水的水头高度可根据回灌水量进行调整,严禁超灌引起湿陷事故。
7.4.4 回灌砂井中的砂宜选用不均匀系数为3~5的纯净中粗砂,含泥量不宜大于3%,灌砂量不少于井孔体积的95%。
7.4.5 回灌水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水水质标准,回灌不应造成区域性地下水质污染。
7.4.6 回灌管路产生堵塞时,应根据产生堵塞的原因,采取连续反冲洗方法、间歇停泵反冲洗与压力灌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7.4.3 回灌注水量应保持稳定,在贮水箱进出口处应设置滤网,回灌水的水头高度可根据回灌水量进行调整,严禁超灌引起湿陷事故。
7.4.4 回灌砂井中的砂宜选用不均匀系数为3~5的纯净中粗砂,含泥量不宜大于3%,灌砂量不少于井孔体积的95%。
7.4.5 回灌水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水水质标准,回灌不应造成区域性地下水质污染。
7.4.6 回灌管路产生堵塞时,应根据产生堵塞的原因,采取连续反冲洗方法、间歇停泵反冲洗与压力灌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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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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