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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高架快速路适用于下列地区:
	    1 用地受限制的市区;
	    2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
	    3 地下设有大量公用管线设施地区;
	    4 横向道路密集,交通较为繁忙的地区;
	    5 其他必须设置高架快速路的地区。
	8.1.2 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二种布置形式。
	8.1.3 高架快速路设置应充分考虑地面交通和桥下空间的利用。
	8.1.4 高架快速路的几何设计、加减速车道、出入口设计应满足本规程其他条款的规定。
	8.1.5 高架快速路的出入口设置应安全可靠。
	8.1.6 高架快速路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条文说明
    
	8.1.1 高架快速路一般是在市区用地较窄,而交通又达超饱和状态,增加地面车道又不可能,附近又无疏解道路的情况下修建。
8.1.2 高架快速路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常用的单层式,上、下行合并在一个桥面,也有上、下行为分离式;双层式有上、下行重叠的和上、下行错开的,双层式在广州市应用较多。
8.1.6 高架快速路一般建在城市中,其下还有地面干道,为避免地震灾害发生时高架道路倒塌、妨碍地面道路疏散和救灾,应按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8.1.2 高架快速路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常用的单层式,上、下行合并在一个桥面,也有上、下行为分离式;双层式有上、下行重叠的和上、下行错开的,双层式在广州市应用较多。
8.1.6 高架快速路一般建在城市中,其下还有地面干道,为避免地震灾害发生时高架道路倒塌、妨碍地面道路疏散和救灾,应按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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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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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 本规程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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