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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安全使用。
1.0.2 本规范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1.0.3 本规范是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措施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为准。
1.0.4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原则和要求,故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为了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2 本规范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1.0.3 本规范是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措施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为准。
1.0.4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原则和要求,故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为了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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