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