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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则
	    5.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2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渡期为1年。
	    5.3 文件废止
	    本规则实施过渡期满后,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废止: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本规则施行前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布的与电梯检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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