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合同需要或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企业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7.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规定。
	
		
	
		
	


		7.4 检验及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应从成品库的相同材质、相同防盗安全级别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樘门框带下框的防盗门。
	
		7.4.2 按表6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合格性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产品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有两项及以上B类不合格;
	
		    c)有三项及以上C类不合格;
	
		    d)有一项及以上B类和两项及以上C类不合格。
	
		7.4.3 出厂检验按企业规定,合格后方能出厂。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6 试验方法
 - 下一节:附录A(规范性)通用型锁具分类及相关尺寸要求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